关于“水十条”中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解读
“水十条”第一次明确将城市黑臭水体纳入国家水治理体系范畴,专款任务做要求(第八条 第二十七款),并在2020年、2030年给出量化指标。对于城市黑臭水体,从环保角度简单分析一下,国外和国内的分析是不一样的,美国环保署估算 60% 的污染物来自面源污染。西雅图地区则 90% 的污染物来自面源污染。而在我国,城市最大的问题是排污量大且集中、部分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;其次是老城区雨污合流导致污水直排,雨污合流溢流等;第三点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;四是水量缺乏、流动性差,丧失自净能力;五是底泥严重污染进一步加剧水体黑臭。
编制“水十条”的时候,还没有黑臭水体的合理标准界定,当初专家调研的时候,《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(2013-2015年)》提出五无方案,但是现在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》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案。《指南》中最有突破性的是把公众参与等内容放进来。在黑臭水体治理方面,主动适应环境保护管理思想转变,尤其是公众参与的引入是非常重要的。
对于治污措施,控源截污是核心和优先措施。水质为什么这么差?一个方面管网收集不完善,是导致水体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之一。在“水十条”里提出来要整治污水直排、全收集全处理。城市排水管道密度跟国外情况比较,我国每平方公里国土面积上的管网覆盖率大概是9公里,而在美国和日本分别达到15公里或者25公里的水平。在“水十条”第一条全面治理污染源中,提出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。第二,大力推动综合治理,比如污水截流收集。雨污合流和分流,水十条也提出,城市新建城区要求雨污分流,但是雨污分流和雨污合流要因地制宜。此外,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也是水十条提出来的亮点措施之一。
“水十条”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城市水环境的治理方案,需要以推进落实为主。
首先,以公开推动落实:清单制+信息公开+达标方案。2015年底前完成排查,公布黑臭水体名称、责任人及达标期限。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,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,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,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,自2016年起,定期向社会公布。
其次,在保障措施上,要强力推进责任落实。这也是“水十条”突出强调的,像黑臭水体方面是向全社会公开责任部门:住建部负责,环境保护部、水利部、农业部等参与;要求落实到责任人;实施城市环境排名:每年公布最差、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;研究发布城市环境友好指数。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,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。
“水十条”提出了梯次推进的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时间表,到2015年,主要是排查和公布。到2017年,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,河岸无垃圾,无违法排污口。到2020年,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%以内。2030年,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。
对于推进城市水环境治理的建议,从管理上来讲,不能搞形象工程、非生态手段、容易反弹的治理。“水十条”编制的时候收集了很多的资料,总结之前存在的问题:一是系统性不足,地方往往把综合整治理解为各类工程措施或者项目的“打包”、“一锅烩”,审查发现治理措施与水环境问题关联不密切,内在逻辑关系差,还往往忽视水体治理的系统性。不受关注区域黑臭情况严重。其次是,治理手段单一,往往护岸、筑坝、搞人造景观等“三板斧”,目标往往与水质改善虚挂。在以后的城市建设中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。另外还有“加盖”和“三面光”等非生态化的措施,景观建设以大理石、水泥建筑为主,同质化现象严重,较少建设河岸绿色带或采用生态护坡。
从工程措施上来讲,考虑跟“水十条”核心目标挂钩,所以城市水环境治理工作必须处理好本和末的关系,以水质改善为目标,溯源解析,从问题出发而非按照工程措施类型罗列项目。第二,解决好建成区污水直排整治等瓶颈问题(城市工业排放口与城镇生活源排放口)。第三,做好分步实施规划,优先整治垃圾河、黑臭河,坚持工程与管理两手抓。第四,以技术为支撑,采用自然、生态的修复方式,制定实施“一河一策”的深度治理要求。
来源:广东环保产业网
日期: 2015-10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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